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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
200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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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吉林频道6月28日电(记者齐海山)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调动县市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发展的活力,吉林省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省管市、市管县(市)财政体制改为省管市,同时管县(市)的财政体制(简称“省管县财政体制”),此举涉及到全省41个县(市)。 吉林省省长王珉在今天召开的“全省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会议”上说:“吉林省按照‘能放就放’的原则,确定省直部门共向县(市)下放和取消、委托管理权限546项,其中下放343项,取消59项,委托144项。”他说,一些涉及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些关键权限,象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审批、税收抵扣、技术改造以及省级共享和分成收入等,很多都下放县(市)管理。不仅下放审批权,同时还下放了相应的收费权。 王珉说,在对县(市)放权的同时,吉林省围绕充分调动县(市)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财政管理体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建设、土地利用以及工作奖惩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实行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县(市)发展经济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和能力不强的问题,激励县(市)加快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从今年的下半年开始,吉林省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不包括延边州),在财政收支划分、转移支付、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省直接对县(市)。同时调整财政分配关系,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随着省级财力的增强,逐步加大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力争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连续支持5年;省每年从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集中5亿元左右,与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省对县(市)安排的专项拨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要求县(市)配套。为了鼓励县(市)配制财源,发展经济,县(市)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增量全部返还,省分成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集中少量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也全部返还给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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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新华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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