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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机械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2005-9-19

省机械工业厅 技术监督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闽机管[1997]2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机械维修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机维修市场,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本、加工和农业工程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农村机械维修是指对农村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修理修复、恢复机械设备使用性能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械维修及农机配件经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机械维修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签发技术合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农机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机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监督管理工作。凡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的,不得经营农机配件。
  
第六条 农机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其经营范围内的配件的保管保养条件和技术检验手段,配备熟悉保管维护和使用常识,有指导、帮助农民正确选购和使用配件能力的经营人员。
  
第七条 经营农机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经营的配件质量负责,自觉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对经营假冒伪劣农机配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类别等级审定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省、地、县三级均应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成立“农村机械维修点评审委员会”.按照等级审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为严格行业标准,农村机械维修点类别等级审定必须依照农业部《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管理的补充规定》的规定要求,按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一级农村机械维修点由所在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地、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省农机管理局批准、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备案。二级农村机械维修点和燃油泵、曲轴、电机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项维修点,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地、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报省农机管理局备案。 三级农村机械维修点及一般专项维修点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批准,报地、市农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应当依照农机管理部门评审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机械维修和农机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所在地、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配件质量、销售价格、安全生产、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限期补审和改正,限期仍未补审和改正的,收回技术合格证,被收回技术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晋级或变更、撤销原定等级的应按第九条中所规定的审批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审批。需要搬迁或更改名称的,必须报告原审定单位,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维修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按《福建省农机行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农机配件经营点的供销人员,必须懂得农机配件基础知识,懂得产品质量验收的基本方法;必须经当地、市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获证后才能上岗营业。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设立农村机械维修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农机维修监查人员,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农机维修服务质量和配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维修服务的提供者与用户的争议进行技术鉴定、调解和处理;对因质量差,造成损失或发生事故,坑害用户的责任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降级、收回技术合格证,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和农机配件经营点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节能为重点,提高农机技术状态为目标,方便、及时、经济、优质地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技术档案,定期向农机管理部门填报统计表。要严格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使用的工卡量具仪器和各种设备都要建立维护制度,并按规定定期自检和送检。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面向行业搞好管理和服务,促进技术协作,逐步完善维修服务网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考核、等级审定、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项服务。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适当收取服务费。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农村机械维修网点、农机配件经营点。任何单位不得征收或摊派其它费用,不得平调其修理工具、仪器、设备房产及资金等。
  
第十七条 在未换发技术合格证之前,原先的技术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出处:福建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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