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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1-3-1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企业等培育发展,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设施与装备保障水平
  1.启动新一轮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以支持产粮大县为重点,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符合要求的新型农机装备建设主体给予省级补助。
  2.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建设。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建设、加工转化提升和新型业态发展等项目进行补助,对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等试点示范和提档升级建设相结合、与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对接、有稳定技术依托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重点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支持开展清选、包装、仓储、烘干、保鲜、晾晒、可视农业等设备设施建设。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对家庭农场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给予物化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化组织开展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5.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
  6.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产品品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打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对获得绿色食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登记)证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7.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参与省级龙头企业种养殖基地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种养殖基地规模、规模化土地流转、绿色有机认证、新品种引进推广及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等项目方面给予补助。
  8.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业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棚室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园区给予政策支持。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融资保险能力
  9.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增信能力。支持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政策。
  10.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融资能力。发挥金融机构增信担保功能,提供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利率优惠、提款方便的信贷产品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贴息、担保费补助、设立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涉农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符合国家政策情况下,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政策。
  1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保险范围。在种植业、林业和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政策险+附加险/补充险”的形式,鼓励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提供多档次、组合型产品,适当降低费率提高保额,并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给予保费优惠。鼓励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和涉农保险等创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
  12.支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采取集中学习、线上学习、实习实训、案例观摩交流等方式,在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农业通识、生产技术、电子商务、经营管理、农产品营销、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等课程培训。集中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社带头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强化提升等课程培训。每年全省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1万人以上。
  1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选树。开展农村“双创”大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各类专业人才参加竞赛活动,择优推荐成熟项目和专业人才参加全国大赛,鼓励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对获奖人员、项目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和资金支持。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涉农服务
  14.支持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交易优惠服务。依托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全省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挂牌交易项目提供推介宣传、发布交易信息等相关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项目提供信息发布、金融机构对接等相关服务,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股权份额提供登记托管服务,制作发放电子持股证书。
  15.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施行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支持土地承包经营者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支持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合作社或者成立服务组织,通过流转土地或者推行全村、全社全程托管方式,为本社成员或本村村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16.支持社会力量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引导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提升家庭农场整体发展水平。支持涉农服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联动对接机制,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惠信贷、专属保险、惠农邮递、电商促销、粮食银行、农事服务、土地托管、品牌打造、智慧农业管理等惠农服务,在互惠互利中实现合作共赢。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网 阅读次数 [1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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