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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9-4
吉农联发〔2024〕6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3日

吉林省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各地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事关国家重大战略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对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产品,及时开展农机鉴定,加快拓展应用步伐。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质量取得补贴资质。强化农业农村部等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的抽查成果在我省的运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根据全省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水平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智能化程度较低、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做到稳妥推进。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补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有序组织农机领域研发联合技术攻关,大力推进科技和产业的有效融合。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控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引导农民利用手机APP线上办理补贴相关流程,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积极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从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

(一)常规机具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机械、捕捞机械设备、种子初加工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棉麻蚕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农用水泵、设施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24大类50个小类139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根据全国补贴范围变化及省内需求情况进行年度调整。

(二)“优机优补”补贴机具种类。在常规机具中选择动力机械、播种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辅助驾驶设备等纳入“优机优补”范围。

1.动力机械四轮驱动动力换档智控拖拉机。功率≥100马力,驱动方式为四轮驱动,换档方式为部分动力换档、动力换档/换向、无级变速。智能控制是指具备电液控制三点悬挂装置及以下至少一项功能:电液控制四轮驱动、电液控制动力输出轴、电液控制多路阀、电液控制液压转向。

2.播种机械:高性能免耕单粒(精密)播种机。播种行数2行及以上,排种器数量≥2个,单体结构质量≥110kg,排种器型式为气力式、指夹式。指夹式最低作业速度≥6km/h,气力式最低作业速度≥8km/h。单体独立同步仿型,独立无级或多级镇压机构,独立防缠绕式破茬清垄机构。

3.田间管理机械: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药液箱额定容量≥1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电子围栏。

4.收获机械:

(1)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4行及以上割台,工作幅宽≥2.2m,型式为自走式。具备精准定位、故障自诊断与预警、清选系统配备可调速风机、脱粒滚筒采用无级变速结构、漏粮损失监测报警等智能化配置。

(2)自走轮式、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1kg/s,喂入方式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6kg/s,水稻机喂入量≥1kg/s,喂入方式为全喂入。自走轮式、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均应具备精准定位、运行轨迹和运行参数监测、故障远程报警、收获损耗监测预警等智能化配置。

5.辅助驾驶设备:按相关规定指标参数设置。

对取得研发突破后、亟需熟化定型的农机装备补短板创新产品,将及时按照最高比例纳入“优机优补”范围。

(三)常规机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安装可靠。铭牌要字迹清晰,不得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单机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和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产品架号、出厂编号应当是唯一的。发动机编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须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并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优机优补”机具在常规机具补贴资质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能够体现相应智能参数的鉴定报告或认证(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省里将对相关机具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

(四)新产品补贴渠道。一是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二是农机新产品。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农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按我省可执行的最高比例测算,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品目指标。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防止区域内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2.补贴额测算比例

“优机优补”机具测算比例。按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30%比例测算,高于全国最高补贴额的执行最高补贴额,低于全国最高补贴额的按实际测算额度执行。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优机优补”之外的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2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或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在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基础上,结合全国或全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智能化程度低、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机收损失率高于国家标准的收获机,直接退出补贴范围。

根据我省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按年度适时调整补贴额测算比例和补贴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省内需求时,上调部分机具测算比例和补贴额,体现更大力度的“优机优补”。补贴资金不能满足省内需求时,在保障重点机具“优机优补”基础上,下调部分机具测算比例和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3.补贴额调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次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县(市)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控制在我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以下,且不超过45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全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和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要求制定发布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其中,县(市、区)实施方案需报经所在市(州)审定批复。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19〕7号)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优机优补”机具,省农业农村厅确定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投档过程中,由生产企业提供能够体现具备相应智能参数的鉴定报告,或提供有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检验检测)报告,并由企业出具承诺书。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省里将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3台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6台及以上的,要根据购机者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三个方面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据实补贴。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员资源保障。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各地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机构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优机优补”机具、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进行抽查,重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省级加强统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贴资金需求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纳入“优机优补”范围的机具及其他重点机具开展质量调查,支持创新鉴定机制,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步伐。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在本省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与财政部门联动,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对补贴实施中违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二)市级强化监管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促指导等工作。推动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三)县级抓好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附件

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4大类50个小类139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1.8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体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模(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2.3 油菜籽收获机

5.2.4葵花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瓜类采收机

5.3.4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 网箱养殖装置

13.2 投饲机械

13.2.1 投(饲)饵机

13.3 水质调控设备

13.3.1 增氧机

13.3.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 绞纲机械

14.1.1 绞纲机

14.2 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 种子清选机

15.1.2 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 粮食清选机

16.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 碾米机

16.1.4 粮食色选机

16.1.5 磨粉机

16.1.6 磨浆机

16.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 油料籽干燥机

16.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 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 剥(刮)麻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 果蔬分级机

18.1.2 果蔬清洗机

18.1.3 水果打蜡机

18.1.4 果蔬干燥机

18.1.5 脱蓬(脯)机

18.1.6 青果(豆)脱壳机

18.1.7 干坚果脱壳机

18.1.8 果蔬去籽(核)机

18.1.9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9.农用动力机械

19.1 拖拉机

19.1.1 轮式拖拉机

19.1.2 手扶拖拉机

19.1.3 履带式拖拉机

20.农用搬运机械

20.1 农用运输机械

20.1.1 田间搬运机

20.1.2 轨道运输机

21.农用水泵

21.1 农用水泵

21.1.1 潜水电泵

21.1.2 地面泵(机组)

22.设备环境控制设备

22.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1 拉幕(卷帘)设备

22.1.2 加温设备

22.1.3 湿帘降温设备

2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3.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3.1.1 平地机

23.2 清理机械

23.2.1 捡(清)石机

24.其他农业机械

24.1 其他农业机械

24.1.1 水井钻机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次数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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