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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的通知
2024-12-20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我省从即日起开展2024—2026年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档机具范围和资质要求
  (一)投档机具范围
  投档产品应在《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范围内。拟在吉林省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产品,均需重新投档。投档产品的档次、基本配置和参数应与补贴额一览表要求一致。
  (二)投档产品应具备的资质
  投档产品具备以下有效资质证书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产品证书在有效期内;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以上投档产品能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查询印证,证书状态为“有效”。
  (三)不得投档的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1.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被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4.被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暂停补贴资格(截至自主投档前未恢复)的机具;
  5.在吉林省内涉及严重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
  6.不能明确界定产品类别、档次的产品;
  7.国家农机化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应投档的。
  二、投档方式
  投档采取网上投档方式进行,生产企业按“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通过登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https://td.sxwhkj.com/),自行注册登录,完善企业信息,上传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通过平台审核后,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和我省投档要求,推送投档产品信息至“吉林省”,完善产品信息,提交上报,无需邮寄纸质材料。
  三、时间安排
  我省投档平台常年开放,投档信息常年受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产企业可随时投档。省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投档情况,定期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第一批审核2025年1月5日前投档的产品。后续补贴额一览表调整的产品,随公告同步开展投档工作,不再另行发布投档通知。审核结果在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发布。
  四、投档要求
  (一)企业须严格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投档产品能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查询印证,证书状态为“有效”。对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中无法体现的主要参数与配置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二)新增“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要求的轮式拖拉机提交产品照片时,需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按违规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三)企业提供的投档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投档材料与鉴定(检验、认证、检测)不一致等情况,按违规处理。因资料不全或不清晰,导致无法正确投档或无效投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四)除因政策调整、企业违规等因素影响外,投档通过的产品持续有效,自动导入下一年度补贴系统。补贴期间产品参数发生变化与投档提交信息不一致时,企业要及时反馈,未进行说明按违规处理。
  (五)同一型号产品不能分投多档次。涉及“优机优补”机具,由企业自主选择适合档位进行投档,并在投档承诺书中承诺投档产品关键配置和参数与我省补贴额一览表要求一致。
  1.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为资质条件投档的产品,所投档次要求配置参数在最新版农机试验鉴定大纲中涉及的,如拖拉机、免耕播种机等依据鉴定报告内容,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2.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为资质条件投档的产品,所投档次要求配置参数在最新版农机试验鉴定大纲中暂未涉及的,如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等的“优机优补”档次产品暂缓投档,待国家有关政策下发后,另行通知投档方式和时间;
  3.以其他证书为资质条件投档的产品,如辅助驾驶系统、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由证书出具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要求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满,以现场审查确认方式和材料审查确认方式注册的,需上传原报告及注册确认报告;以直接确认方式注册的,需上传原报告。
  2.原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需与推广鉴定报告(全页)或检验报告(全页)合并扫描上传。企业可在报告相关页中标记出投档所需的基本配置和参数。
  3.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投档机具,在检验报告(全页)处上传认证报告中与申报型号相关部分内容。企业可在报告相关页中标记出投档所需的基本配置和参数。
  4.填报投档参数时,应填报相关报告中的设计值,若报告中相关参数为范围值,则以范围值下限填报相应档次。企业自主变更投档参数的,不予采信。
  5.机具照片需上传正前、左侧、右侧、正后四个方向照片,鉴于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的特殊性,只需上传在拖拉机上安装完成后照片及所有部件摆放在一起照片。
  6.铭牌照片应为机具明显位置固定的实物拍摄,铭牌至少应含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7.在“机具出厂编号钢印位置照片”栏中,所有机具均需上传标明机具出厂编号钢印位置信息的照片。
  8.上传的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单个文件大小要求:图片格式的不大于1M,PDF格式的不大于10M。
  9.企业提供的投档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投档信息与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不符,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不在补贴范围内、不符合档次参数要求或提供不实投档信息的,按违规投档处理。因资料不全或不清晰,导致未通过投档审核,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七)北斗终端和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提供的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应严格按照《北斗卫星导航自动测量型接收机通用规范》(GB/T39399—2020)、《北斗/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高精度片上系统(Soc)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GB/T42576—2023)等国家标准规范监测。
  (八)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同期投档,具体产品条件和生产企业条件按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平台操作咨询: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0351-7631342
  投档政策咨询: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0431-87974104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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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刘力 复审:周晗宇 终审:韩守新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次数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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