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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农业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2017-9-26
江源区农业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我区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补贴工作。农机中心承担具体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局纪检组的监督监察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六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农机中心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审定;重大技术事项由农机中心组成专家组提出意见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局党组办公会议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农机中心主任带头认真遵守农机补贴各项制度,农机中心全体职员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补贴各项制度。
  (四)管理层级权限。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管局长负责农机补贴全面工作,对局党组和局长负责。农机中心主任负责农机补贴具体工作,对主管局长负责。农机中心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在农机中心设置经办岗、审核岗(系统录入)、管理岗、核机岗和会审岗,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并组织落实。
(一)经办岗。负责补贴对象的审核、补贴政策的咨询、签订告知书和承诺书等。
  (二)审核岗(系统录入)。负责经办岗办理结果审核、补贴产品管理和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系统管理维护。
  (三)管理岗。负责对经办岗、审核岗办理结果的审查核定。
(四)核机岗。由农业、财政部门至少各1人组成,对机具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机表上签属意见。
(五)会审岗。对重大事项局党组召开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八条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农业局建立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登记制度,设立专项记录本和工作台账,记载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情况。
  (二)情况报告。农机中心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开展补贴工作中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要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根据主管局长批示意见组织开展工作。
  (三)组织查处。根据案件情况和单位职责,会同基层站所开展案件调查,提出调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会议决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经主管局长同意,报局党组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一)农机购置补贴主体资格确认。风险点是购机补贴主体资格确认不严格、不准确。
(二)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风险点是机具信息与系统信息比对不准确,容易形成工作纰漏。
  (三)机具核实,必须由农业、财政工作人员(至少2人)共同进行核实。风险点是人员不齐,履行职责不到位,信息比对不精确。
第十条 防范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农机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三)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健全“谁受理、谁负责”、“谁核机、谁负责”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江源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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